Accounting019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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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企業的單獨和合併營業額對於確定它們是否達到門檻具有決定性作用。 如果合資企業的營運範圍擴大,但沒有轉移額外的資產、合約、專有技術或權利,則不會發生合併。 然而,委員會可以根據《歐洲經濟區協定》第 eighty one 條評估此類延期是否不會導致共謀和限制競爭。 就合資企業向其母公司進行的採購而言,如果僅在相關產品或服務水準上增加少量價值,那麼合資企業履行全部任務的性質尤其值得懷疑。 在這種情況下,合資企業可能更接近聯合銷售代理。 如果母公司在實現合資企業策略目標方面高度相互依賴,則可以表明利益一致。 尤其是當每個母公司向對其營運至關重要的合資企業做出貢獻(例如透過特定技術、當地專有技術或供應協議)時(73)。 公司設立 在這種情況下,母公司可以阻止合資企業戰略決策的實施,這樣,即使沒有明確規定否決權,只有在雙方就戰略決策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合資企業才能有效運營。 另一個因素是旨在允許母公司行使共同控制權的決策程序,即使沒有明確授予否決權或與合資企業相關的少數股東之間的其他聯繫的協議(75)。 購買或交換股份的選擇權本身並不構成單獨控制權,除非該選擇權可以根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在不久的將來行使(66)。 然而,在特殊情況下,一項選擇權與其他要素一起,可能會得出行使事實上的單獨控制權的結論(67)。
儘管各方通常不認為此類交易存在關聯,但《合併條例》的目的要求對每項交易的結果進行單獨評估。 許多企業獲得了各種資產的控制權;為每個參與公司建立單獨的資源連結;每一項收購控制權案件對市場的影響必須依照併購管制規定分別分析。 根據一種情況,幾家公司聯合起來的唯一目的是收購另一家公司,並在交易完成後立即根據現有計劃,根據所收購資產的分配協議。 在這種情況下,第一步是由一家或多家公司對整個目標公司進行收購。 問題是,第一筆交易是否被視為單獨合併,即收購整個目標公司的單獨控制權(如果是買方)或共同控制權(如果是共同購買),還是僅被視為單獨合併? 的股權收購構成合併的基礎,收購方各企業收購目標企業的相關部分。 《合併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將控制定義為對企業施加決定性影響的可能性。 因此,無需論證是否實際行使或是否將會行使決定性影響。 然而,施加影響的可能性必須是真實的(18)。 第三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對企業施加決定性影響的可能性可以單獨或共同基於權利、合約或其他文書,並考慮相關的事實和法律因素。 這些標準包括法律和事實考慮,因此合併可能在法律或事實基礎上發生。 它可以採取單獨或共同管理的形式,涵蓋一個或多個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請參閱第 3(1)(b) 條)。
因此,只有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營業額可能接近《併購規定》規定的門檻的情況下,才需要嚴格而詳細地應用此方法。 在其他情況下,營業額可能明顯遠離合併法規的門檻,因此公佈的帳目適合建立管轄權。 一般而言,只要未符合第 5(4)(b) 條規定的測試,無論相關企業在子公司中的實益所有權如何,都會考慮相關子公司的總營業額。 圖中,考慮了相關公司名為b的子公司的總營業額。 一般來說,委員會依賴與交易日期相比的最近財政年度的資產負債表,並根據適用於相關企業和相關財政年度的強制性標準進行審計(119)。 只有在合併條例的規定有要求的情況下,才可以對審計資料進行調整,包括第 172 段中更詳細解釋的情況。 《合併條例》第五條所稱營業額的概念,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所取得的金額」。 這些金額通常顯示在公司資產負債表的「銷售額」欄位中。 就產品而言,可以毫無困難地確定營業額,即透過識別涉及所有權轉讓的所有商業交易。 因此,在合併中,建立共同體管轄權的參考日期是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宣佈公開要約或收購控股權益的日期,或第一次通知的日期,以較早者為準( 115)。
然而,可能向母公司出售的比例越大,就越需要明確的證據來證明回報的商業性質。 除了上述典型的否決權外,還可能存在與合資企業特定市場環境中重要的具體決策相關的其他否決權。 一個例子是選擇合資企業使用的技術,該技術對於合資企業的活動至關重要。 另一個例子涉及以產品差異化和重大創新為特徵的市場。 登記工商 在此類市場中,在與合資企業開發的新產品系列相關的決策中可以行使否決權,這可能是確立共同控制存在的一個重要因素。 為了獲得共同控制,少數股東並不需要擁有上述全部否決權。 如果您只有幾項甚至一項這樣的權利,可能就足夠了。
但是,如果相關企業事實上有權在業主大會上行使過半數的投票權,或者有權任命半數以上的成員參與其他管理活動,則也符合門檻值。 合併管制條例並未以單一的理論定義來描述集團的概念,但在第 5 條第 (4) 款 b 點中規定了某些權利和權力。 如果受影響的公司與其他公司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繫,那麼根據合併控制規定,在計算營業額時必須將其視為其集團的一部分。 其次,在編製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的財政年度內,企業的股份收購、資產處置或終止某些活動也可能需要進行調整。 登記工商 若在此期間發生股權收購或財產處置,經濟資源的變動可能僅部分反映在相關公司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中。 由於所收購的業務活動的營業額只能計入自收購日起的帳戶中,因此這並不反映所收購的業務活動的年度總營業額。 另一方面,剝離或終止的業務活動的營業額仍可能包含在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中,直到實際剝離之日為止。 因此,應完全忽略剝離或終止的業務,而應考慮所收購業務的年營業額。 根據修訂後的《合併條例》,有關委員會管轄權確定的法律情況發生了變化。
與單獨控制的情況相同,當股東(母公司)必須就有關重大決策達成一致時,也可以在法律上和事實上取得共同控制。 如果各方未公開意圖,或收購方僅扮演被動角色且控制權的取得是由第三方的行為觸發的,則也可能發生控制權的取得。 例子包括因所有者繼承而導致控制權變更的情況,或當所有者退出控制權變更時,特別是當共同控制權被單獨控制權取代時(26)。 第 3(1)(b) 條在規定可以透過「任何其他方式」取得控制權時解決了此類情況。 如果一個人已經控制了至少一個其他企業(單獨或共同),或透過個人和企業的組合(控制另一家企業),也可以由一個人獲得控制權。 本文中的「人」一詞涵蓋公共機構 (13) 和私人實體以及自然人。 只有當自然人自己也進行額外的經濟活動或管理至少一家其他企業時,自然人取得控制權才可被視為導致相關企業結構發生永久性變化(14)。
有限合夥人通常不承擔管理責任,但可以分享企業利潤。 有限合夥企業的主要優點之一是,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責任僅限於其投資,而有限合夥企業通常對業務擁有完全的自主權。 然而,建立有限合夥企業可能很複雜,並且需要法律和財務專業知識。 普通合夥企業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或法人實體同意經營合資企業的業務結構。 普通合夥企業最重要的優勢之一是相對容易創建和管理,合夥人可以分擔財務風險和責任。 然而,普通合夥企業的主要缺點之一是每個成員都對企業債務和義務承擔個人責任,這可能會導致法律和財務複雜化。 記帳士 總而言之,阿聯酋為公司設立提供了多種選擇,例如有限責任公司、自由ZC、分公司、代表處、民事合夥企業和公共股份公司(PJSC)。 公司的選擇取決於業務的性質和企業主的獨特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盧森堡公司的組建過程可能需要幾週的時間,因此建議尋求當地律師或會計師的幫助,以確保滿足所有法律要求。 總體而言,盧森堡提供了穩定的政治和經濟環境,其歐盟成員國身分使其能夠進入廣闊的市場並有機會與其他歐盟成員國開展業務。
這樣,現階段還不能認為合資企業長期履行管理職能,因而不被視為履行全方位的任務。 然而,一旦做出有利於相關合資企業的決定,就滿足了這項標準並產生了糾纏(95)。 從這個角度來看,一個重要因素是母公司的銷售額佔合資企業總產量的相對比例。 由於每個案例的特殊性,不可能確定具體的周轉率來區分履行全部職責的合資企業和其他合資企業。 如果合資企業與第三方處理超過 50% 的營業額,這通常指的是全部職責。 低於此指示性閾值時,需要進行具體案例分析以確定營運的獨立性,為此合資企業與其母公司之間的關係必須具有真正的商業性質。 為此,必須證明合資企業將向最看重商品或服務並為其支付最多費用的客戶提供商品或服務,並且還將與合資企業的母公司進行貿易根據正常市場條件和正常商業條件(90)。 在這種情況下,即如果合資企業以與第三方相同的商業方式對待其母公司,則合資企業至少 20% 的預期銷售額流向第三方可能就足夠了。
公司名稱是交易者開展業務並用作其簽名的名稱[1] 根據《商業法》[2],公司是「交易者開展業務並使用的名稱」。 本公司於註冊之日透過在公司登記冊中登記而成立,並在從公司登記冊中刪除時不再存在。 此外,如果您使用 Billingo 發票程序,您可以透過整合您的 Wise 帳戶直接從 Billingo 支付傳入發票。 這樣,您犯錯的可能性就會減少,而巨額資金最終會被送到錯誤的收件人手中。 工商登記 這種整合還有助於匹配現金流和帳戶,這在提交納稅申報表時非常有用。 您始終可以按照中間市場匯率兌換貨幣,這也可以在 Google 上看到,這與昂貴的銀行匯率形成鮮明對比。 簡化公司註冊是指公司的成立文件是根據合約樣本製定的,合約文本不能更改。 商業法庭一天之內就會對貴公司的註冊做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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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道達爾/法國天然氣公司,2004 年 10 月 eight 日; IV/M.957。 案例 - L'Oreal/Procasa/Cosmetique Iberica/Albesa,1997 年 9 月 19 日; IV/M.861。 案例 - Textron/Kautex,1996 年 12 月 18 日,所有設備也用於同一產品市場。 當多家公司組成合資企業以形成單一商業企業時,同樣的考慮因素也適用 - l。 當受合併影響的企業屬於一個集團時,不僅要考慮該企業的營業額,而且合併管制條例要求,該企業屬於第五條第(四)款的企業的營業額也應考慮在內。 公司登記 這是確定是否符合《合併管制條例》第 1 條中的門檻所必需的。 同樣,目的是評估透過此經營活動所連結的經濟資源總量,無論經濟活動是由相關企業直接進行還是由相關企業所屬的符合第 5 條所述條件的企業間接進行。 否則,如果合資企業僅被視為母公司的收購工具,則委員會不會將合資企業視為受影響的公司,而是將母公司和目標公司視為受影響的公司。
在透過購買股份或資產獲得控制權的情況下,在給定的時間內通常沒有限制,因此可以假設這會導致控制權的永久性變更。 只有在第29段及以下段落解釋的情況下,透過購買股份或資產取得控制權才被特殊地視為暫時現象,即不會導致有關公司管理層的永久性變化。 然而,合併控制法規包含針對合資企業的特定規則。 如第 31 段所述,以立即分割其資產為目的而收購一家公司,通常不被視為收購整個目標公司的共同控制權,而是收購最終由最終控制人單獨實施的單獨控制權。 台北會計師記帳士 根據取得單一控制權的相關考慮,參與公司及單項交易中取得的部分均為相關公司。 在其餘情況下,「控制權的取得」一詞決定了涉及哪些企業。 在取得控制權方面,一個或多個企業可能取得單獨或共同控制權。 一家或多家公司可以全部或部分列在被收購的控制權頁面上。 根據主要規則,這些企業被視為合併條例所涵蓋的企業。
在這種情況下,合資企業的其他控股股東將不會成為受母公司合併影響的企業。 關於國營企業營業額的計算,第五條第四款應結合《企業合併條例》附則第二十二條解讀。 如果投資公司創建多個可能擁有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基金,則可以應用上文第 3 條(第 15 段)所述的相同考慮因素。 同樣,當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共同管理相關企業時,從某種意義上說,管理企業事務需要所有公司的同意,那麼必須考慮所有公司的營業額。 在範例中,將考慮相關企業 (a) 的兩家母公司 (c),以及它們自己的母公司(範例中的 c1)。 此解釋源自於處理本案的第 5(4)(c) 條至第 5(4)(b) 條,該條適用於共同控制公司,如前段所述。 《合併條例》第 three 公司設立 條第(5)款規定的例外情況只能在非常有限的範圍內適用。 其次,第3條第(5)款(a)和(c)項僅適用於透過購買證券而非資產購買方式取得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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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第 three 條而言,如果兩項或多項交易性質一致,則構成單一合併。 因此,必須確定該結果是否導致一個或多個企業獲得對一個或多個企業活動的直接或間接經濟控制。 評估需要確定交易背後的經濟現實,從而確定各方想要實現的經濟目標。 換句話說,為了確定所涉交易是否具有統一性質,必須在每種情況下確定這些交易是否彼此相關,以致一項交易如果沒有另一項交易就不會發生( 43)。 合併條例下的控制概念可能不同於共同體或國家立法特定領域(例如審慎規則、審計、資本市場、稅務、航空或媒體)中使用的控制概念。 因此,其他領域對「控制」的解釋並不一定對合併管制條例中的控制概念具有決定性作用。 因此,一項行動是否會導致獲得控制權取決於許多法律和/或事實要素。 取得控制權最常見的方式是收購股份(在聯合控制的情況下可以與股東協議掛鉤)或收購資產。 第 3(1)(b) 條規定,在取得控制權的情況下發生合併。 這種控制權可以由一個企業獨立取得,也可以由多個企業共同取得。